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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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避孕用隔膜叁盒,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68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3月20日確定,99年3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避孕用隔膜3盒(詳99年度保管字第382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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