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乙○○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400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一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
字第6782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迨至聲請人通知執行時,經聲請人合法傳拘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復依具保人之戶籍地及具保時所填載之居所資料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依法沒入其已繳交之保證金未果,嗣經聲請人於99年5月
3日對受刑人發佈通緝,迄未緝獲等情,有聲請人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具保人通知書、送達證書、通緝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憑,此外,受刑人因另案偽造有價證券案,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9年4月16日以99年北院隆刑暢緝字到發佈通緝在案,此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