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184、15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乙○、甲○○互控傷害案件,其2人均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
287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業已調解成立,並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證,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