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志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志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葉志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3日上午11時許│100年5月17日下午6時許│100年6月29日晚上7時許│├────────┼───────────┼───────────┼───────────┤│偵查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071號│第1336號│第166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4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1日│100年8月16日│100年9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5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424號││判決├────┼───────────┼───────────┼───────────┤││判決│100年8月22日│100年9月13日│100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21號│2598號│3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