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2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違約金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呂煜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潘正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