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號原告甲○○
r,B監護人乙○○
r,B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補陳起訴狀附表二所示建物即彰化縣○○鎮○○里○○路○段○○號房屋96年度房屋稅課稅資料(須有建物價值記載)。
二、具體說明訴之聲明二所欲塗銷之稅籍登記字號。
三、釋明原告因訴之聲明四請求返還系爭物品可獲得之利益價值為何(請具體以值新臺幣多少錢表示)。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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