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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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2號、107年度偵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奇霖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與告訴人基隆市政府有調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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