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鄭天賞
鄭英輝 鄭蹕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1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全體之完整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起訴程式已有欠缺,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提出屏東縣九如鄉九平段85、155、83、78、80、73、74、
397、76、77、8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及其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㈡提出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如任一人已死
亡,則請提出其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㈢請提出系爭建物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請按系爭建物之門牌號碼逐一拍攝)。
㈣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全體之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或送
達地址後,提出完整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含附件及證物等)。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