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5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