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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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聲請更正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聲請人 吳徐員妹
吳嘉煜 吳嘉豪 吳建成 吳梁秀英 吳彥緯 吳瑞婷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秀琴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更正,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確定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寶堂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慧貞法官許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