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
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