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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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亦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至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則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且均案經確定而迄未執畢。各詳如附表之所示。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附表編號至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編號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編號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合併定其應│刑月(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23號判決)│刑月(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毒偵字第2817號│署96年毒偵字第2817號│署96年毒偵字第2952號│署96年毒偵字第2952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訴字第1023號│96年度訴字第1023號│96年度訴字第1053號│96年度訴字第1053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訴字第1023號│96年度訴字第1023號│96年度訴字第1053號│96年度訴字第1053號│││號││││││判決├─┼──────────┼──────────┼──────────┼──────────┤││確│││││││定│97年1月7日│97年1月7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日│││││││期│││││├───┴─┼──────────┼──────────┼──────────┼──────────┤│備註│基檢97年執字第365號│基檢97年執字第365號│基檢97年執字第435號│基檢97年執字第435號│└─────┴──────────┴──────────┴──────────┴──────────┘┌─────┬──────────┬──────────┬──────────┬──────────┐│編號││││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編號至曾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合併定其應│(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執行之刑│││├─────┼──────────┬──────────┬──────────┼──────────┤│犯罪日期│96年7月11日│96年9月28日│96年9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及│署96年毒偵字第1974號│署96年毒偵字第1974號│署96年毒偵字第1974號│││其案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最後│案││││││││96年度訴字第964號│96年度訴字第964號│96年度訴字第964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96年12月7日││││日│││││││期│││││├───┼─┼──────────┼──────────┼──────────┼──────────┤││法││││││││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確定├─┼──────────┼──────────┼──────────┼──────────┤││案││││││││96年度訴字第964號│96年度訴字第964號│96年度訴字第964號││││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日│││││││期│││││├───┴─┼──────────┼──────────┼──────────┼──────────┤│備註│基檢97年執字第189號│基檢97年執字第189號│基檢97年執字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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