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權人 許庭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錦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權人2人各自債權)。
㈡提出債務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 阿華 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張錦華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