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權人 許庭維

許惠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錦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權人2人各自債權)。

㈡提出債務人承攬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 阿華 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張錦華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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