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債權人 楊培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鈺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按月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因本票上約定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6」計付,利息之記載不清楚,無法算出利息為何?不知日息6之意思為何?)。
㈡承上,月息1.5%換算年利率為18%,已超過最高法定利率
16%,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