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債權人 楊培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鈺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按月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因本票上約定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6」計付,利息之記載不清楚,無法算出利息為何?不知日息6之意思為何?)。

㈡承上,月息1.5%換算年利率為18%,已超過最高法定利率

16%,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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