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40號反訴原告 劉金福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郭玫君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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