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 張美智
張李淑 被告 張賢吉
張青雲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又上開土地面積為78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7,500元,此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資料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6,000元【計算式:67,500元×78平方公尺×2/5(原告2人之應繼分)=2,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
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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