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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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張妙惠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儷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1萬5,150元〔計算式:13,349元/㎡×6,071.25㎡×0000000/0000000+10,200元/㎡×304.67㎡×1/5=2,011萬5,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9,056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後,應再補繳18萬4,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