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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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
上訴人 李東皇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
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71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