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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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

上訴人 李東皇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板建小字第5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後,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

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71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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