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45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硯凱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5,921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200元後,尚應補繳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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