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 楊瀅蓁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被告 鄭士榮 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二一八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逾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218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7年7月30日當庭將訴之聲明更正為:「系爭執行事件逾新臺幣(下同)111萬5,00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於103年5月23日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49號確定
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原告在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下稱新北高中)之薪水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558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嗣被告於103年6月3日撤回前開強制執行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3年6月9日核發新北院清103司執明字第55868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後而告終結。
被告復於107年2月23日持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以原告及訴外人 楊永俊 尚積欠其181萬5,000元,及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1萬4,520元為由,聲請對於原告在新北高中之薪水為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於系爭確定判決後,楊永俊自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每月清償本金2萬元,共計清償本金70萬元,故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僅為111萬5,000元(計算式:1,815,000元-700,000元=1,115,000元)。
原告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執行事件逾111萬5,000元部分予以撤銷。
㈡被告雖辯稱楊永俊每月給付2萬元係償還利息,而非償還本
金云云,並提出其與楊永俊間之對話錄音譯文為證。惟楊永俊自負債後即離家迄今未歸,並斷絕對外聯繫,則該對話錄音是否即為楊永俊本人、對話發生時間又係為何?被告均未提出說明及佐證,原告否認該錄音內容之真正。又退步言之,縱使對話之人為楊永俊(此僅係假設,原告仍否認之),則該對話係在何場合發生、有無其他人在場、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而陳述、有無受被告或其他外力脅迫?蓋由雙方對話過程中之語氣、音量及用語觀之,顯然可見其中一方即被告之語氣甚為強勢且兇悍、極具壓迫性,而另一方回答顯然係在迎合附和,因此,縱使該對話之一方為楊永俊(此僅係假設,原告仍否認之),其於對話當時是否有受脅迫而迎合對方要求、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等項,即非無疑。換言之,縱然該對話之人為楊永俊,原告亦主張楊永俊所為之陳述,非出於自由意志,不足採信。
㈢再者,本件債務之利息計算,依系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而本件本金為181萬5,000元,年息為9萬0,750元,換算為月息約為7,563元,怎麼可能係如被告所稱每月利息2萬元?且於正常情況下,債務人怎麼可能會承諾只還利息、不還本金?更何況,民間借貸通常會先預付(或預扣)利息,亦即被告於交付借款當時就已經先預收利息,則楊永俊怎麼可能再行承諾每月給付2萬元之利息?此顯不合理。再參以對話過程中,被告極為兇悍、強勢,是假設對話之人為楊永俊,其極有可能係被迫同意,故該所謂「承諾」即非可信。另倘認對話之一方為楊永俊,且該錄音內容為可採,則從對話譯文:「你我是這樣協議,先不要強制執行…每個月2萬利息貼大家」、「好多年沒付利息」、「現在是計算說…現在每月付2萬,到時再付母金」等語,可知楊永俊本意係先償還利息,再償還本金,核與民法第323條規定之清償順序相合,即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
㈣承前所述,如認原告主張楊永俊自103年7月9日起至106
年9月30日止,每月清償2萬元,共計清償70萬元部分,非屬全部清償本金,然楊永俊自103年7月9日至103年12月10日止共計匯款12萬元,而本件借款利息依系爭確定判決及執行命令記載之起算日(即102年12月18日)及利率計算,總計應付9萬0,750元,準此,顯見楊永俊已於上開時期償畢利息,其給付餘額則用以清償本金,故其後所為之給付,自應依前揭本意及民法第323條規定,依序抵充利息、本金(詳細計算及還款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基此,本件借款業已清償本金39萬1,847元,只餘本金142萬3,153元未清償,利息部分均已清償,故本件執行債權額應僅有142萬3,15
3元,且利息起算日應為106年10月18日。㈤並聲明:
⒈系爭執行事件逾111萬5,000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前於103年5月持系爭確定判決聲請就原告於新北高中
之薪水為強制執行,嗣楊永俊知悉後要求由其每月給付被告
2萬元,惟本金不受影響,被告因顧念舊情而同意,並撤回前開強制執行而經本院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後而告終結。其後楊永俊雖於103年7月至106年9月間,分35次,每月給付
2萬元,惟依其承諾,前開款項均係作為利息,本金不受影響。而因楊永俊於106年10月後未再付款,被告乃於107年
2月23日再持系爭債權憑證,以楊永俊與原告尚積欠被告18
1萬5,000元,及自106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由,聲請就原告於新北高中之薪水為強制執行,自屬有據。
㈡原告雖否認被告所提其與楊永俊之對話錄音譯文,惟依前開
所述,被告於103年5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於103年6月撤回該強制執行,楊永俊於103年7月9日起按月給付被告
2萬元,而因至106年10月後即未再給付,被告乃於107年
2月23日再聲請強制執行等情以觀,顯見係因楊永俊與被告達成協議後始停止第1次之強制執行,又因未遵守協議才有第2次之強制執行,原告既為楊永俊之女兒,又係本件債務之連帶債務人,豈有不知之理?原告除空言否認錄音之聲音為楊永俊外,另觀諸對話內容生動自然,亦無任何脅迫之情狀,楊永俊亦前後35個月遵守錄音內容之協議,履行按月給付2萬元當作利息,原告空言主張楊永俊受脅迫,意思表示不自由云云,更不足採。又倘認楊永俊所給付之70萬元並非全數清償本金,則對於原告主張本金、利息共同扣除之計算方式沒有意見。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被告以原告與其父楊永俊未依約清償借款及票款181萬5,
000元為由,向本院提起102年度訴字第2749號請求清償債務之訴,經系爭確定判決於103年3月11日判命原告及楊永俊應連帶給付被告181萬5,000元,及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103年
5月12日確定在案。被告於103年5月23日持系爭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至本院執行處向原告及楊永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5586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惟該執行事件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而經本院於103年6月9日核發系爭債權憑證,並載明執行名義內容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181萬5,
000元,及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並記載執行費用為1萬4,520元。嗣被告於107年2月23日持系爭債權憑證向本院執行處向原告及楊永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經執行處於107年3月5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原告於債權金額181萬5,000元,及自10
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1萬4,520元範圍內,收取其每月得向新北高中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分之1或為其他處分,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有系爭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被告103年5月23日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系爭債權憑證、被告107年2月23日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各1份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7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核閱無訛,應堪予認定。
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更改、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行使撤銷權、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解契約之成立或類此之情形,始足當之;至所稱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則係指使依執行名義所命之給付,罹於不能行使之障礙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以系爭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系爭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於107年2月23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乙節,業如前述,是原告以楊永俊於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每月匯款2萬元與被告,業已清償被告本金共計70萬元為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訴訟,核屬上開執行名義成立後所生之消滅債權人即被告請求之異議事由,且系爭執行事件亦尚未終結,是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法尚無不合。
㈢原告主張連帶債務人楊永俊已於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
9月30日止以每月匯款2萬元與被告方式,共計清償債權本金70萬元等情,被告對於楊永俊於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每月匯款2萬元,共計匯款70萬元給被告之事實並不爭執,然以楊永俊係向其承諾每月給付2萬元部分均係作為利息之償還,本金不受影響等語置辯,並提出對話錄音光碟暨錄音譯文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3頁),是本件兩造爭點厥為楊永俊自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共計匯款70萬元與被告,應係如何清償前揭債務,及清償後尚存債務為何:
⒈查原告之父楊永俊分別於103年7月9日、103年8月8日
、103年9月10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1月10日、10
3年12月10日、104年1月9日、104年2月9日、104年
3月10日、104年4月10日、104年5月8日、104年6月
9日、104年7月27日、104年8月27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31日、105年2月4日、10
5年3月7日、105年4月28日、105年6月7日、105年
7月15日、105年9月14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2月14日、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26日、106年3月31日、106年5月12日、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31日、10
6年8月31日、106年9月30日各匯款2萬元,以及105年
6月17日匯款1萬元、105年8月25日匯款3萬元,共計70萬元款項與被告收受,用以清償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務,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存入存根影本35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3頁至第134頁)。
⒉按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
債務:①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②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③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次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2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22條、第32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清償人如未以債權人合意或指定清償之方式,則債務人所為之清償應依上開民法規定為債務之抵充。被告雖以前詞而認其已與楊永俊達成清償協議,惟其所提出其與楊永俊間之對話錄音及所製作錄音譯文形式上之真正,業經原告否認在卷,則被告應先證明該等證據即私文書之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可言,然被告僅陳稱楊永俊確實有每月支付被告2萬元款項,與錄音內容一致等情,而自始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是被告所辯上情,尚乏依據,即屬無據。而原告主張楊永俊所給付被告前揭70萬元,均係抵充本金乙節,與前揭法律規定顯有未符,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其此部分主張,亦無可採。查依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內容,原告應與楊永俊連帶給付被告181萬5,000元,及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有執行費用1萬4,520元,如前所述,觀之系爭債權憑證即明(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72頁),又楊永俊於103年7月9日起至106年9月30日止,每月匯款2萬元,共計給付被告70萬元款項,並未指定清償之順序,自應依上開法律規定定其清償順序。依此應先清償費用、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是楊永俊上開所示之各筆清償,即應先抵充執行費用1萬4,520元,次抵充計算至各該清償日止之利息,再抵充本金,茲經計算結果,原告截至
106年9月30日止,應僅餘本金143萬9,759元尚未清償(計算式詳附表二)。
㈣基此,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於107年2月53日被告聲請對
原告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時,業已因連帶債務人楊永俊清償而僅餘本金143萬9,759元,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債權未獲清償,已如前述,則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終結前,以前揭消滅被告請求之異議事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於超過143萬9,759元部分,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系爭執行事件逾143萬9,759元,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一:
┌───────────────────────────────┐│第1年還款狀況│├────────┬─────┬────────────────┤│匯款時間│金額│備註│││││├────────┼─────┼────────────────┤│103年7月9日│20,000元│利息起算日:102年12月18日│├────────┼─────┤本金:1,815,000元││103年8月8日│20,000元│年利率:5%│├────────┼─────┤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103年12月17││103年9月10日│20,000元│日止,利息共計90,750元,而楊永俊│├────────┼─────┤已給付120,000元,扣除利息90,750││103年10月9日│20,000元│元後,第1年共計償還本金29,250元│├────────┼─────┤。││103年11月10日│20,000元││├────────┼─────┤││103年12月10日│20,000元││├────────┼─────┤││合計│120,000元││└────────┴─────┴────────────────┘┌────────────────────────────────────────┐│第2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3年12月18日起至│7,441元│104年1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441元││104年1月17日││││償付本金:12,559元│├─────────┼────┼───────┼─────┼───────────┤│104年1月18日起至│7,388元│104年2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388元││104年2月17日││││償付本金:12,612元│├─────────┼────┼───────┼─────┼───────────┤│104年2月18日起至│7,336元│104年3月10日│20,000元│償付利息:7,336元││104年3月19日││││償付本金:12,664元│├─────────┼────┼───────┼─────┼───────────┤│104年3月20日起至│7,283元│104年4月10日│20,000元│償付利息:7,283元││104年4月19日││││償付本金:12,717元│├─────────┼────┼───────┼─────┼───────────┤│104年4月20日起至│7,230元│104年5月8日│20,000元│償付利息:7,230元││104年5月19日││││償付本金:12,770元│├─────────┼────┼───────┼─────┼───────────┤│104年5月20日起至│7,177元│104年6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177元││104年6月19日││││償付本金:12,823元│├─────────┼────┼───────┼─────┼───────────┤│104年6月20日起至│7,123元│││││104年7月19日│││││├─────────┼────┼───────┼─────┼───────────┤│104年7月20日起至│7,123元│104年7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14,246元││104年8月19日││││償付本金:5,754元│├─────────┼────┼───────┼─────┼───────────┤│104年8月20日起至│7,099元│104年8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7,099元││104年9月19日││││償付本金:12,901元│├─────────┼────┼───────┼─────┼───────────┤│104年9月20日起至│7,046元│104年10月8日│20,000元│償付利息:7,046元││104年10月19日││││償付本金:12,954元│├─────────┼────┼───────┼─────┼───────────┤│104年10月20日起至│6,992元│││││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20日起至│6,992元│104年11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13,984元││104年12月19日││││償付本金:6,016元│├─────────┴────┴───────┴─────┴───────────┤│第2年共計償還本金:11萬3,770元(計算式:12,559元+12,612元+12,664元+12,717元││+12,770元+12,823元+5,754元+12,901元+12,954元+6,016元=113,770元)。│└────────────────────────────────────────┘┌────────────────────────────────────────┐│第3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4年12月20日起至│6,967元│104年12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6,967元││105年1月19日││││償付本金:13,033元│├─────────┼────┼───────┼─────┼───────────┤│105年1月20日起至│6,912元│105年2月4日│20,000元│償付利息:6,912元││105年2月19日││││償付本金:13,088元│├─────────┼────┼───────┼─────┼───────────┤│105年2月20日起至│6,858元│105年3月7日│20,000元│償付利息:6,858元││105年3月20日││││償付本金:13,142元│├─────────┼────┼───────┼─────┼───────────┤│105年3月21日起至│6,803元│││││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1日起至│6,803元│105年4月28日│20,000元│償付利息:13,606元││105年5月20日││││償付本金:6,394元│├─────────┼────┼───────┼─────┼───────────┤│105年5月21日起至│6,776元│105年6月7日│20,000元│償付利息:6,776元││105年6月20日│├───────┼─────┤償付本金:23,224元││││105年6月17日│10,000元││├─────────┼────┼───────┼─────┼───────────┤│105年6月21日起至│6,680元│105年7月15日│20,000元│償付利息:6,680元││105年7月20日││││償付本金:13,320元│├─────────┼────┼───────┼─────┼───────────┤│105年8月21日起至│6,624元│105年8月25日│30,000元│償付利息:6,624元││105年9月20日│├───────┼─────┤償付本金:43,376元││││105年9月14日│20,000元││├─────────┼────┼───────┼─────┼───────────┤│105年9月21日起至│6,443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起至│6,443元│105年10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12,886元││105年11月20日││││償付本金:7,114元│├─────────┼────┼───────┼─────┼───────────┤│105年11月21日起至│6,414元│105年12月14日│20,000元│償付利息:6,414元││105年12月20日││││償付本金:13,586元│├─────────┼────┼───────┼─────┼───────────┤│105年12月21日起至│6,357元│105年12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6,357元││106年1月20日││││償付本金:13,643元│├─────────┴────┴───────┴─────┴───────────┤│第3年共計償還本金:15萬9,920元(計算式:13,033元+13,088元+13,142元+6,394元││+23,224元+13,320元+43,376元+7,114元+13,586元+13,643元=159,920元)。│└────────────────────────────────────────┘┌────────────────────────────────────────┐│第4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6年1月21日起至│6,300元│106年1月26日│20,000元│償付利息:6,300元││106年2月20日││││償付本金:13,700元│├─────────┼────┼───────┼─────┼───────────┤│106年2月21日起至│6,243元│││││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3日起至│6,243元│106年3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12,486元││106年4月22日││││償付本金:7,514元│├─────────┼────┼───────┼─────┼───────────┤│106年4月23日起至│6,212元│106年5月12日│20,000元│償付利息:6,212元││106年5月22日││││償付本金:13,788元│├─────────┼────┼───────┼─────┼───────────┤│106年5月23日起至│6,154元│││││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3日起至│6,154元│106年6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12,308元││106年7月22日││││償付本金:7,692元│├─────────┼────┼───────┼─────┼───────────┤│106年7月23日起至│6,122元│106年7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6,122元││106年8月22日││││償付本金:13,878元│├─────────┼────┼───────┼─────┼───────────┤│106年8月23日起至│6,065元│106年8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6,065元││106年9月22日││││償付本金:13,935元│├─────────┼────┼───────┼─────┼───────────┤│106年9月23日起至│1,600元│106年9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1,600元││106年9月30日││││償付本金:18,400元│├─────────┴────┴───────┴─────┴───────────┤│一、第4年共計償還本金:8萬8,907元(計算式:13,700元+7,514元+13,788元+7,69││2元+13,878元+13,935元+18,400元=88,907元)。││二、原告自103年7月9日至106年9月30日共計償還本金391,847元(計算式:29,250元││+113,770元+159,920元+88,907元=391,847元),尚餘本金142萬3,153元(計││算式:1,815,000元-391,847元=1,423,153元)未清償。│└────────────────────────────────────────┘附表二:
┌───────────────────────────────┐│第1年還款狀況│├────────┬─────┬────────────────┤│匯款時間│金額│備註│││││├────────┼─────┼────────────────┤│103年7月9日│20,000元│利息起算日:102年12月18日│├────────┼─────┤本金:1,815,000元││103年8月8日│20,000元│年利率:5%│├────────┼─────┤自102年12月18日起至103年12月17││103年9月10日│20,000元│日止,利息共計90,750元,而楊永俊│├────────┼─────┤已給付120,000元,先行抵充執行費││103年10月9日│20,000元│14,520元,再扣除利息90,750元後,│├────────┼─────┤第1年共計償還本金14,730元。││103年11月10日│20,000元││├────────┼─────┤││103年12月10日│20,000元││├────────┼─────┤││合計│120,000元││└────────┴─────┴────────────────┘┌────────────────────────────────────────┐│第2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3年12月18日起至│7,501元│104年1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501元││104年1月17日││││償付本金:12,499元│├─────────┼────┼───────┼─────┼───────────┤│104年1月18日起至│7,449元│104年2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449元││104年2月17日││││償付本金:12,551元│├─────────┼────┼───────┼─────┼───────────┤│104年2月18日起至│7,397元│104年3月10日│20,000元│償付利息:7,397元││104年3月19日││││償付本金:12,603元│├─────────┼────┼───────┼─────┼───────────┤│104年3月20日起至│7,344元│104年4月10日│20,000元│償付利息:7,344元││104年4月19日││││償付本金:12,656元│├─────────┼────┼───────┼─────┼───────────┤│104年4月20日起至│7,292元│104年5月8日│20,000元│償付利息:7,292元││104年5月19日││││償付本金:12,708元│├─────────┼────┼───────┼─────┼───────────┤│104年5月20日起至│7,239元│104年6月9日│20,000元│償付利息:7,239元││104年6月19日││││償付本金:12,761元│├─────────┼────┼───────┼─────┼───────────┤│104年6月20日起至│7,185元│││││104年7月19日│││││├─────────┼────┼───────┼─────┼───────────┤│104年7月20日起至│7,185元│104年7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14,370元││104年8月19日││││償付本金:5,630元│├─────────┼────┼───────┼─────┼───────────┤│104年8月20日起至│7,162元│104年8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7,162元││104年9月19日││││償付本金:12,838元│├─────────┼────┼───────┼─────┼───────────┤│104年9月20日起至│7,108元│104年10月8日│20,000元│償付利息:7,108元││104年10月19日││││償付本金:12,892元│├─────────┼────┼───────┼─────┼───────────┤│104年10月20日起至│7,054元│││││104年11月19日│││││├─────────┼────┼───────┼─────┼───────────┤│104年11月20日起至│7,054元│104年11月27日│20,000元│償付利息:14,108元││104年12月19日││││償付本金:5,892元│├─────────┴────┴───────┴─────┴───────────┤│第2年共計償還本金:11萬3,030元(計算式:12,499元+12,551元+12,603元+12,656元││+12,708元+12,761元+5,630元+12,838元+12,892元+5,892元=113,030元)。│└────────────────────────────────────────┘┌────────────────────────────────────────┐│第3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4年12月20日起至│7,030元│104年12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7,030元││105年1月19日││││償付本金:12,970元│├─────────┼────┼───────┼─────┼───────────┤│105年1月20日起至│6,976元│105年2月4日│20,000元│償付利息:6,976元││105年2月19日││││償付本金:13,024元│├─────────┼────┼───────┼─────┼───────────┤│105年2月20日起至│6,922元│105年3月7日│20,000元│償付利息:6,922元││105年3月20日││││償付本金:13,078元│├─────────┼────┼───────┼─────┼───────────┤│105年3月21日起至│6,867元│││││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1日起至│6,867元│105年4月28日│20,000元│償付利息:13,734元││105年5月20日││││償付本金:6,266元│├─────────┼────┼───────┼─────┼───────────┤│105年5月21日起至│6,841元│105年6月7日│20,000元│償付利息:6,841元││105年6月20日│├───────┼─────┤償付本金:23,159元││││105年6月17日│10,000元││├─────────┼────┼───────┼─────┼───────────┤│105年6月21日起至│6,745元│105年7月15日│20,000元│償付利息:6,745元││105年7月20日││││償付本金:13,255元│├─────────┼────┼───────┼─────┼───────────┤│105年8月21日起至│6,690元│105年8月25日│30,000元│償付利息:6,690元││105年9月20日│├───────┼─────┤償付本金:43,310元││││105年9月14日│20,000元││├─────────┼────┼───────┼─────┼───────────┤│105年9月21日起至│6,509元│││││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起至│6,509元│105年10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13,018元││105年11月20日││││償付本金:6,982元│├─────────┼────┼───────┼─────┼───────────┤│105年11月21日起至│6,480元│105年12月14日│20,000元│償付利息:6,480元││105年12月20日││││償付本金:13,520元│├─────────┼────┼───────┼─────┼───────────┤│105年12月21日起至│6,424元│105年12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6,424元││106年1月20日││││償付本金:13,576元│├─────────┴────┴───────┴─────┴───────────┤│第3年共計償還本金:15萬9,140元(計算式:12,970元+13,024元+13,078元+6,266元││+23,159元+13,255元+43,310元+6,982元+13,520元+13,576元=159,140元)。│└────────────────────────────────────────┘┌────────────────────────────────────────┐│第4年還款狀況│├─────────┬────┬───────┬─────┬───────────┤│利息計算時間│利息│匯款時間│金額│清償利息及本金明細│├─────────┼────┼───────┼─────┼───────────┤│106年1月21日起至│6,367元│106年1月26日│20,000元│償付利息:6,367元││106年2月20日││││償付本金:13,633元│├─────────┼────┼───────┼─────┼───────────┤│106年2月21日起至│6,310元│││││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3日起至│6,310元│106年3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12,620元││106年4月22日││││償付本金:7,380元│├─────────┼────┼───────┼─────┼───────────┤│106年4月23日起至│6,280元│106年5月12日│20,000元│償付利息:6,280元││106年5月22日││││償付本金:13,720元│├─────────┼────┼───────┼─────┼───────────┤│106年5月23日起至│6,222元│││││106年6月22日│││││├─────────┼────┼───────┼─────┼───────────┤│106年6月23日起至│6,222元│106年6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12,444元││106年7月22日││││償付本金:7,556元│├─────────┼────┼───────┼─────┼───────────┤│106年7月23日起至│6,191元│106年7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6,191元││106年8月22日││││償付本金:13,809元│├─────────┼────┼───────┼─────┼───────────┤│106年8月23日起至│6,133元│106年8月31日│20,000元│償付利息:6,133元││106年9月22日││││償付本金:13,867元│├─────────┼────┼───────┼─────┼───────────┤│106年9月23日起至│1,624元│106年9月30日│20,000元│償付利息:1,624元││106年9月30日││││償付本金:18,376元│├─────────┴────┴───────┴─────┴───────────┤│一、第4年共計償還本金:8萬8,341元(計算式:13,633元+7,380元+13,720元+7,55││6元+13,809元+13,867元+18,376元=88,341元)。││二、原告自103年7月9日至106年9月30日共計清償本金37萬5,241元(計算式:14,730││元+113,030元+159,140元+88,341元=375,241元),尚餘本金143萬9,759元(││計算式:1,815,000元-375,241元=1,439,759元)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