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毓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毓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毓斌前因竊盜、侵占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4日經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78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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