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相對人 楊璇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別有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