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錦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錦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錦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47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7號│103年度訴字第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9日│103年7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87號│103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9日│103年8月4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239號│103年度執字第12513號│└────────┴───────────┴───────────┘┌────────┬───────────┬───────────┐│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日│102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75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4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4日│103年7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44號│103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1日│103年8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否│否││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653號│103年度執字第14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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