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裕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傅淑芳┌──────────────────────────────────────┐│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漢桓 國際汽│華南商業銀│105年11月30日│13,230元│MD0000000││││車有限公司│行北蘆洲分│││││││ 李俊翔 │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