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好消息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雄 被告 王義雄
王義道 王義田 王高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所有權之標的即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號地下層,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委託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交易價值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等情,業據本院調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1年助執字第1313—1381號卷宗審閱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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