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4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張智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3
月23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4584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智宇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智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12日下午11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張智宇因認被害人 魏郁誠 日前在其背後講其
壞話,心生不滿,遂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害。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於公共場合加暴行於人,妨害社會秩序,顯
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
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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