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5號債權人書香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建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全部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㈢提出債務人王建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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