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1號債權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