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2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
6日101年度簡字第150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22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張文豪前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5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拘役90日確定,並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7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集合犯意,於
100年12月8日起,由張文豪擔任組頭收集簽賭之牌支及賭資,並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十里嵐茶飲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簽注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附件所示之方式下注簽賭,以此方式與人賭博牟利。嗣於10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已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文豪對於有經營六合彩簽注站,並從事附件編號
1至3、5所示之賭博活動等情坦承不諱,惟否認其簽注站有從事附件編號4「特仔尾」之賭博活動。經查:
(一)被告於100年12月8日起,擔任組頭收集簽賭之牌支及賭資,並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十里嵐茶飲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六合彩」簽注站,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附件所示之方式下注簽賭,以此方式與人賭博牟利,嗣於10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件在卷足憑,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其未從事特仔尾之賭博活動,然查:被告於遭查獲之初,經員警詢問其簽賭站之簽賭方式時,即主動告知:「(問:你經營六合彩賭博方式共有幾種玩法?如何輸贏?)分為2星、3星、4星、台號、特仔尾共5種。
....特仔尾是核對六合彩開獎號碼6碼中第3、4、5號碼後數字組合3個數字」、「(問:賭客向你下注每注金額多少?賠率多少?)賭客下注台號、特仔尾每支60元,簽中台號、特仔尾依倍數表賠率賠給賭客。」等語(見偵卷第6頁正、反面),對於有從事特仔尾賭博活動及相關簽賭金額、賠率等,其供述具體明確,佐以員警在其住處亦扣得附件編號4所示之特仔尾倍數表,顯見其於警詢中之前揭供述始為真實可信,其嗣後辯稱未從事特仔尾賭博活動等語,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確有前揭賭博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0年12月8日起至10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長期提供其所經營之「十里嵐茶飲處」,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而藉此抽頭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其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皆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較為合理適當。被告所為上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財物之行為,乃本於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附表編號2至4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係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四、按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此項量刑之裁量權,雖非得任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參酌),然如非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不當干涉,更保障法官不受制度內的異質干涉,此方符憲法第80條所宣示獨立審判之真義;易言之,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
五、本件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刑度之判決等語。經查,原審以被告所犯前開犯行,事證明確,且前因重利等案件,而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適用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既有資力擔任六合彩簽賭站組頭,顯見其經濟狀況應非勉持,另六合彩賭博常致參與者傾家蕩產、家破人離,被告竟為取得不法利益而經營六合彩簽賭,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可能使意志不堅之不特定人因此沈迷、熱衷於賭博,小則致其金錢流失,重則致其家庭失和、破碎,連帶影響其子嗣,其犯罪對社會造成之危險及影響難以估量,是其犯罪動機亦非良善,且犯罪所造成之潛在與顯在損害實稱巨大。再衡酌被告自稱違法經營之期間約1個多月、營業規模之每期賭金約6,00
0元至7,000元,且暨其前於99年間即因在公眾得出入之騎樓以撲克牌賭博財物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234號判決判處罰金4,000元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得證被告品行非佳;最後審酌被告犯後均已陳明所犯細節,並不斷表示願受刑律制裁,可見其悔改之心以及尚稱良好之犯後態度,故綜上審酌諸量刑因素後,本院於法定最高之有期徒刑3年刑度中,僅擇量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量刑並無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明顯違法情事,亦未有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是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件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1│港碰二星│賭客自01號至49號中選出2個號碼為1組每組賭注80││││元,再核對香港發行開獎之六合彩6個號碼,若押中,││││可得5,700元,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2│港碰三星│賭客自01號至49號中選出3個號碼為1組,每組賭注70││││元,再核對香港發行開獎之六合彩6個號碼,若押中,││││可得5萬7,000元,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3│港碰四星│賭客自01號至49號中選出4個號碼為1組,每組賭注60││││元,再核對香港發行開獎之六合彩6個號碼,若押中,││││可得75萬元,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4│特仔尾│由賭客自000號至999號共1000個號碼中選出1組號碼││││,每組賭注80元,再核對香港發行開獎之六合彩6個號││││碼,由該號碼中之第3、4、5開獎順位號碼之個位數││││號碼依一定順序組合成之3位數號碼,如押中,由組頭││││依倍數表給付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5│台號│由賭客自00號至99號共100個號碼中選出一組號碼,每││││組賭注90元,再核對香港發行開獎之六合彩6個號碼,││││由該等號碼中之個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5組2位數號││││碼,如押中,由組頭依倍數表給付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1│簽單總表│拾肆張│├──┼────────┼────┤│2│空白簽單│伍拾伍張│├──┼────────┼────┤│3│台號倍數表│壹張│├──┼────────┼────┤│4│特仔尾倍數表│壹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