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白 陳清雲
白世欽
一、債務人 白陳清雲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白陳清雲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白陳清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世欽給付之。
債務人白陳清雲、白世欽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白陳清雲於民國(下同)97年06月05日邀同白世欽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267萬元,借期均至112年06月05日屆滿,利率自撥款日起前12期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0.25%機動計付,第13期至第24期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0.45%機動計付,第25期起按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1.25%機動計付,按月計付,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領用款項期間以一年為期,實際動用數額以25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借期至112年06月05日屆滿,動用款項期間自97年06月05日至98年06月04日共12月,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4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2.5%按月機動計付,倘本約期限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已領用款項。三、依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5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5月05日,且系爭貸款於112年06月05日屆期亦未依約清償,因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15,15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等,經向主債務人白陳清雲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白世欽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約、繳款明細、牌告利率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208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113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0216,414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0397,626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08%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13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83%002新臺幣16,414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83%003新臺幣97,626元白世欽、白陳清雲自民國112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0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