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重小字第274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張益瑋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重小字第274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2
月28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通 譯 李有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叁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品媛
零件及噴漆折舊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3,055×0.369=26,9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73,055-26,957=46,098
第2年折舊值46,098×0.369=17,0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46,098-17,010=29,088
第3年折舊值29,088×0.369=10,733
第3年折舊後價值29,088-10,733=18,355
第4年折舊值18,355×0.369=6,773
第4年折舊後價值18,355-6,773=11,582
第5年折舊值11,582×0.369×(9/12)=3,2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11,582-3,205=8,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