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道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道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戴道意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3、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5、6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戴道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入住宅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4日│107年9月17日│106年5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9912│107年度毒偵字第187│106年度偵字第24238│││號│6號│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60號│108年度易字第30號│107年度易字第2190││││││號││事實審├──┼─────────┼─────────┼─────────┤││判決│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0日│108年6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60號│108年度易字第30號│107年度易字第2190││││││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18日│108年7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414│108年度執字第1117│108年度執字第10827│││號(編號1至5已裁定│號(編號1至5已裁定│號(編號1至5已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月)│月)│└──────┴─────────┴─────────┴─────────┘┌──────┬─────────┬─────────┬─────────┐│編號│4│5│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日│106年7月8日│108年1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4238│106年度偵字第24238│108年度毒偵字第591│││號等│號等│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90│107年度易字第2190│108年度易字第268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6月13日│108年6月13日│108年10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190│107年度易字第2190│108年度易字第2682││││號│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5日│108年7月15日│108年11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827│108年度執字第10828│108年度執字第16233│││號(編號1至5已裁定│號(編號1至5已裁定│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