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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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昶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昶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曾昶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8日至105年1│105年4月11日│││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400號│35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61號│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10日│106年12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61號│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決│106年9月13日│107年1月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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