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802號債權人 王芷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亞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亞威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元,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一再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請求原因事實過於簡略,語意不清,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132,000元究為「應給付之借款金額」或「賠償借款金額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㈡確認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金額為何?㈢若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32,000元為懲罰性違約金,釋明針對懲罰性違約金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