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75號聲明人 洪崇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沈洪橤 不幸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死亡,聲明人洪崇仁為被繼承人之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拋棄繼承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沈洪橤於101年12月22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弟,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明人提出被繼承人沈洪橤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除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 沈照極沈素華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 沈奕成沈武賢沈昱秈沈品芸施怡君施孟青施俊卉 等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之繼承人 沈芯儀沈襄賴芊妤 等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沈芯儀、沈襄、賴芊妤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明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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