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相對人 郭泉嶽
郭瓊映 郭守青 郭東興 郭永凱 (上列五人為 郭芝苑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芝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被繼承人 李元龍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業經判決確定,因相對人被繼承人郭芝苑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故對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462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2/3,餘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負擔。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芝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費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附表:費用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備註││││(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2│第一審測量費│4,460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3│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由聲請人墊付。│├──┼───────────┼────────┼───────────────┤│4│第二審鑑定費│157,500元│由聲請人墊付。│├──┼───────────┼────────┼───────────────┤│5│第二審測量費│4,300元│由聲請人墊付。│├──┼───────────┼────────┼───────────────┤│6│第二審證人鑑定人日旅費│540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7│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8│第三審裁判費│31,794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9│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由聲請人墊付。│├──┼───────────┼────────┼───────────────┤│10│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墊付。│├──┼───────────┼────────┼───────────────┤│合計││312,028元││├──┴───────────┴────────┴───────────────┤│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25,656元,關於上訴部分為22,321元,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為3,335元。││第二審訴訟費用194,578元,關於上訴部分為190,273元,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為4,305││元。││第三審訴訟費用91,794元,關於上訴部分為79,861元,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為11,933元。││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合計292,455元,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2/3即194,970元,餘97,485元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合計19,573元,應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負擔。││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219,733元,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郭芝苑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92,295元。茲就相等之額抵銷後,相對人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芝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聲請人24,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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