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6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侯景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柒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