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926號債權人 練宣佑 即騰駿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冠亞工程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