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玖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彥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99年度毒偵字第8937、9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揭案件分別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聲請書誤載為「3包」),餘重合計1.914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時地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查獲時地查獲,並共計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扣得之時地、驗前毛重、淨重及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驗餘淨重合計1.9144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8937、9359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中心99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99年
6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99年12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另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表:│├──┬──────┬──────┬──────┬──────┬─────┤│編號│案號│施用毒品時地│查獲時地│數量及重量│鑑定書編號│├──┼──────┼──────┼──────┼──────┼─────┤│1│100年度毒偵│於99年3月17│於99年3月17│白色透明結晶│99年3月31│││緝字第1號(│日為警採尿時│日7時許,在│1包,實稱毛│日航藥鑑字│││原偵查案號:│起回溯96小時│臺北縣中和市│重0.2540公克│第0000000│││99年度毒偵字│內之某時,在│(現改制為新│(含1袋),│號│││第2672號)│不詳地點│北市中和區,│淨重0.0540公││││││以下同)民安│克,驗餘淨重││││││街25巷12弄5│0.0538公克││││││之3號前│││├──┼──────┼──────┼──────┼──────┼─────┤│2│100年度毒偵│於99年4月30│於99年5月1│白色透明結晶│99年6月1│││緝字第2號(│日22時許,在│日17時30分許│1包,實稱毛│日航藥鑑字│││原偵查案號:│臺北縣中和市│,在臺北縣土│重0.8720公克│第0000000│││99年度毒偵字│民安街25巷12│城市(現改制│(含1袋1標│號│││第3892號)│弄5之3號住│為新北市土城│籤),淨重0.│││││○○○區○○○路│6320公克,驗││││││220號│餘淨重0.6318│││││││公克││├──┼──────┼──────┼──────┼──────┼─────┤│3│99年度毒偵字│於99年11月15│於99年11月15│白色透明結晶│99年12月22│││第8937號│日19時許,在│日22時50分許│2包,實稱毛│日航藥鑑字││││臺北縣中和市│,在臺北縣中│重合計1.7690│第0000000││││中山路3段│和市○○路3│公克(含2袋│號││││114巷49號4│段114巷49號│4標籤),淨│││││樓A室租屋處│前│重合計1.2290│││││內││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22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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