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3號債權人薪家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澤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啟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前已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即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支付命令事件,則本件是否有部分請求係重覆聲請?如是,請扣除重覆聲請之金額後更正表明正確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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