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福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福龍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
1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4年1月29日104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福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就其轉讓禁藥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其僅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故轉讓禁藥部分乃告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於102年1月2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桃園地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37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101年度訴字第995號、101年度訴字第
749號判決、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95號判決及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47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