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獻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陳文獻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政賢
法官吳冠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