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5號聲請人 連士豪 代理人連 張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0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26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0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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