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AD000-A10938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D000-A109388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09388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吳奕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09388、AD000-A109388之父及AD000-A109
388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陳怡親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