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911號債權人 陳也 債務人 陳韋霖 債務人 潘雅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韋霖、潘雅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韋霖、潘雅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債務人潘雅玲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及原因事實。
三、釋明債務人陳韋霖、潘雅玲負連帶責任之依據(須有法律規定或明示約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