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156號債權人 黃敏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淑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台端所附之支票退票日為民國100年5月24日。)
二、提出債務人徐淑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