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泰權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