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31號

債權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淺

債務人 張金尖

郭凡群

一、債務人張金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6,96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34%)固定加碼0.91%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年息2.25%),暨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郭凡群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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