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3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