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67萬3,298.6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3月26日之匯率33.820元折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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